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管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XX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X。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联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X。
法定代表人凌XX,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XX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22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联诚贸易有限公司未予答辨。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3月20日,上诉人中铁XX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联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九条第5项中明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积极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提交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裁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已注明合同签订地在岳阳,故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