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兴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1年2月9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9日,被告人谢某在南宁市花鸟市场内摆摊,非法出售黑翅鸢一只、斑头鸺瀈2只(均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及环颈雉2只,当日12时许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明、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收条、户籍证明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1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黄庆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