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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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丙、路某丁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甲,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某某,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乙,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刘某某,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2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7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8月28日经焦作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8月28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某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王某某,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某丁(又名路某安、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1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刑事取保候审。

焦作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某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丙、路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姬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焦作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岳蕊、张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2月21日16时许,谷某乙和谷某戊来到待王某待王某中街X路某丁的家中,和路某量谷某乙侄子谷某庚和路某外甥谷某辛等人打架一事的赔偿问题,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殴打。期间,被告人路某丙持刀、路某丁拿铁锹把将闻讯赶来的被害人谷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谷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年龄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谷某乙、谷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谷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路某丙、路某丁的供述和辩解,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丙、路某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路某丙、路某丁均是主犯,被告人路某丙犯罪时未成年。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姬某某诉称:因生活琐事,两家孩子发生争执,2007年2月21日,原告到二被告家调解时,被二被告人纠集数人殴打致伤导致受害人受伤住院,现要求判令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谷某甲x.72元,谷某乙x.6元,姬某某x.49元及照相费380元,鉴定费1200元。

被告人路某丙辩称,承认他的伤是自己砍的,认罪,但事情的起因是对方引起的,被害人有过错;有关民事赔偿,受害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其要求过高,自己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部分。其辩护人支持被告人的意见。

被告人路某丁辩称,事情是由对方引起的,自己先被殴打,殴打中自己也被对方打伤致轻伤。有关民事赔偿合理部分依法愿意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对方也应当给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

2007年2月19日晚,谷某庚(系谷某正之子)酒后和谷某己(系谷某甲之子)在路某丁家中将江波叫到路某院门外对江殴打,此时在场的路某某(系路某丁姐)进行拦架,因谷某庚骂了路某某,在场的谷某飞(路某某之子)动手打了谷某庚,路某丁也出来拦架。

次日,2月20日早上,谷某甲及其亲属等人来路某丁家,谷某甲将路某丁从院中拉出门至路某,谷某路某行了殴打,随后被人拦开。晚上,由谷某壬(系谷某战之弟)出面联系上马某某、冯某平,和谷某战、路某丁一块到谷某正家调解说和前日晚谷某庚打架一事,谷某战说此事由他照脸,该看病看病,路某丁向谷某赔礼道歉,因谷某未提要求,此事未说成,双方不欢而散。

2月21日16时许,谷某乙和谷某戊先来到路某丁家院中再次来说谷某庚在初二晚上发生打架一事,要钱看病,见到院中的路某丁及其亲属。路X路某丙、路某某等其他人回到屋里。路某丁说此事谷某战拦起来了,有啥事谷某战说了算。此时得到消息的谷某战和妻子路某某进到院里,对谷某乙说此事由谷某战照脸,谷某乙不同意。随后赶来的姬某某、田冬霞也进入路某院内,姬某某、田冬霞把谷某乙拽出院子,谷某乙挣脱二人再次进入院内,动手拽住路某丁的衣领往外拉路某出来说事,路某丁不出,谷某戊和谷某战上前阻拦,顿时引起双方殴打,此时,谷某甲等人也冲进路某院中参与其中,期间,路某丙掂一把刀从屋里出来,砍谷某乙一刀,随后又去砍谷某甲,路某丁掂棍棒打了谷某甲。双方厮打中造成谷某甲、姬某某、谷某乙受伤。经鉴定,谷某甲头部创口累计8.5cm和肢体创口累计大于15cm,损伤程度为轻伤,姬某某右手无名指近端指节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谷某乙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路某丁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Ш度撕裂,损伤程度为轻伤。

被害人谷某甲于2007年2月21日入住马某区人民医院,于2007年4月1日出院,共住院39天,出院诊断:1、全身多处刀砍伤;2、左侧顶叶挫裂伤;3左侧顶骨骨折。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各项费用:医疗费x.92元;误工费,以住院39天加休息3个月考虑,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年为依据,计算得1698.89元;护理费,以1人护理,每天30元,39天计算得1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39天得1170元;营养费,每天8元,39天得312元;鉴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谷某甲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806.95元/年为依据,计算得x.8元,照相费380元,以上合计损失为x.61元。

被害人姬某某于2007年2月21日入住马某区人民医院,于2007年3月7日出院,共住院14天,出院诊断:1、右手无名指近节骨折;2、手部皮肤裂伤;3、头皮血肿。各项费用:医疗费6887.59元;误工费,以住院14天加休息3个月考虑,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年为依据,计算得1369.65元;护理费,以1人护理,每天30元,14天计算得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14天得420元;营养费,每天8元,14天得112元;鉴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姬某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806.95元/年为依据,计算得9613.9元,以上合计损失为x.14元。

被害人谷某乙于2007年2月21日入住马某区人民医院,于2007年3月1日出院,共住院8天,出院诊断:1、头枕皮下血肿;2、左肩背部及左前臂刀砍伤。各项费用:医疗费2597.6元;误工费,以住院8天考虑,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年为依据,计算得105.36元;护理费,以1人护理,每天30元,8天计算得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8天得240元;营养费,每天8元,8天得64元;以上合计损失为3246.9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证人谷某己证言证明,2007年正月初二晚八点许,酒后的谷某庚去路某丁家,自己到门口时看到谷某庚正与路某丙、路某某发生打架,自己上去时,被路某丁拽着到不了跟前,路某某也在场,不知是谁把父亲谷某甲和四叔谷某乐叫来拦开散了。

也证明初三早上,谷某甲、谷某正和亲戚等人去路某丁家,在路X胡同西口看到家人与路某丁吵架一事。

2、证人谷某庚证言证明,初二晚上酒后去路某丁家找江波,在路某门口与江波发生争吵时,被路某丙、路某某、谷某殴打,后来在场的谷某战的媳妇路某某把四叔谷某乙叫来被领走了。

3、证人谷某辛证言证明,初二晚上,谷某庚到路某丁家把江波拽出门外,对其进行殴打,路某丁出来把谷某庚拦开不让打架,自己扶母亲路某某出来回家,并将打架一事电话告知父亲谷某战。

4、证人范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正月初的一天早上拦过一场架,是谷某正家人和路某丁两家人在吵架。

5、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初三早上,在胡同口正大街上,谷某甲拽着路某丁的衣领口,当时谷某正也在场。

6、证人谷某壬证言证明,受大哥谷某战之托,让把正月初二晚上,谷某庚与路某发生打架的事调解一下,就联系了与谷某正关系较好的马某某、冯某平,到晚上,就和谷某战、路某丁等五人来到谷某正家,路某丁一直赔礼道歉,谷某正不说自己有啥要求,最后事也没说成。

7、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是谷某壬叫出面去谷某正家调解两家打架一事,后来没说成事。

8、证人谷某戊证言证明,21日16时许,和谷某乙一起去路某丁家说和两家孩子打架一事,进入路某院内,路某丁让在院里打朴克的路某丙、路某癸等人回屋内玩,二人商量此事咋办时,路某丙、路某某等人出来说他们没打谷某庚,后来路某丁说此事由谷某战照脸,他说话算数。正说时,谷某战和路某某也进到院里和谷某乙说话,此时,姬某某、田冬霞进院拽住谷某乙往外走。谷某战对谷某戊说此事照他脸,此时姬某某、谷某乙等人又来到路某丁家中,谷某乙用手抓住路某丁的衣领往外拽,并让出来说事,路某出去,自己便和谷某战上前阻拦,此时,看到路某丁拿铁锹把往谷某乙身边跑,并听到有人在外面撞路某丁家大门,随后谷某甲从外面进入路某院内往谷某乙身边跑,路某丙、路某某也掂刀冲过来,路某丙砍了谷某乙和谷某甲,双方发生了殴打,这时才发现路某大门不知何时已顶上了。

9、证人谷某云(既谷某战)证言证明,初二晚上接儿子谷某辛电话说谷某正儿子谷某庚打路某某了,我不信,因为谷某庚给路某某论辈叫奶奶呢,随后赶到路某丁家门口,见到谷某正、谷某甲等人在路某门口,问过情况得知谷某庚因为一个女的打了江波,谷某辛和路某丁拦架了,谷某庚说拦偏架了,就把他们劝开了。第二天早上走到路X胡同西口拐角处,看到谷某甲拽着路某丁衣服领子用巴掌打路某丁的脸。随后告诉弟谷某壬出面说和此事。晚上,和谷某壬、冯某平、马某某、路某丁一块去谷某正家,对谷某正说由谷某战照脸负责处理此事,路某丁向文正赔礼道歉,谷某正态度很硬,也不提条件,武正不同意调解,此事未说成就走了。

21日下午,到路某丁家后,见到乐正、文正媳妇、武正媳妇在场,和谷某戊正说话时,乐正往外走时又回过头来,上前抓谷某庚云,自己就和建民去拦架,刚拦开见路某丁去拿铁锹把跑向谷某乙身边,路某丙、路某某也各拿一把刀往北跑过去,当自己追过去时看到武正满身是血躺在地上,见路某丙砍谷某乙一刀。

10、证人路某某证言证明,初二晚上,从路某丁家出来准备回家时,看到谷某庚、谷某己在打一个孩,就去拦架,谷某庚骂了自己一句,谷某己说这是咱奶奶你也骂,路某丁也出来拦架,那个孩跑了,谷某庚连骂带说我打人管你啥事,自己让路某丁回家了,儿子谷某飞出来,自己就叫他给他爸谷某战打电话,谷某战来后,就一块去谷某乙家,谷某庚在路某门口骂人,谷某乙把谷某庚拽走了。

又证明初三早上,谷某甲及其亲属等人在大街,谷某甲动手打了路某丁一事。

初四下午和谷某战一同去路某丁家,走到路某门口时,看到谷某甲并听到他正打电话说:“他单门独户来几十个人把他平翻”,谷某甲就进了院内拿铁锹把,双方就打了起来。

11、证人谷某某证言证明,一个中年男人(谷某乙)先抓路某丁的头发引起双方打架,路某丁才喊打他,路某丙、路某某各拿一把刀冲向打架人群,路某丁拿铁锹把和谷某乙、谷某甲发生了殴打,路某丙用刀砍了他一刀。

12、证人李某丽(路某丁之妻)证言证明,初二晚上,谷某庚来到路某把江波打了,当时路某某看到后骂着说了谷某庚、谷某己,谷某庚就骂了路某某,谷某己说这叫奶奶的,谷某庚不管,此时路某某的儿子谷某辛和谷某庚打了起来,后就被人拦开。第二天早上,谷某甲,谷某正及其媳妇等人在路X路某丁拉到大街街口打了他几巴掌。21日下午4时,谷某乙、谷某戊又来到路某还说叫给谷某庚看病一事,谷某乙往外拽路某丁,自己就上前拱他到院外不让拽,这时路某某也来,谷某甲打着电话也进了院并说叫人都来吧,就和姬某某都进了院,自己就赶紧进入院内,见路某某把大门关上,谷某乙进来又拽路某丁往外走,谷某甲拿起一铁锹把打路某丁一下,谷某战和谷某戊就拦架,路某丁挣脱谷某乙后拿铁锹把打谷某甲胳膊一下,姬某某拿一钢管打路某丁头上二下,自己拿板凳去砸姬,被谷某乙拽住,双方发生了厮打。

13、证人路某某证言证明,初二(即2月19日)晚,谷某庚跑到路某把江波拽出来打了,父路某丁、大姑路某某出来拦架,大姑骂了谷某庚、谷某庚骂了大姑,谷某辛打了谷某庚,谷某庚家人不愿意说父路某丁和我打谷某庚了。

21日,开始是谷某乙、谷某戊先来我家说让给谷某庚包钱,路某丁说我们没有打他包啥,谷某乙不愿意,又进来两个女的拽谷某乙走。这时谷某战、路某某也来了,说他们照脸。谷某乙又进来拽路某丁叫去外边,俺父不去,他就动手打我爸,双方就打起来了。

14、证人谷某洋(谷某正之子)证明,看到谷某甲、姬某某在路某,姬某某拽我叔走,还没出院门,路某丁拿一棍棒打到我叔身上,还看到路某丙、路某某拿刀从屋里冲出来,我就跑出院了。

15、证人路某某证言证明,21日,看见谷某乙和谷某戊进到院说前天打架一事,随后又有谷某甲、姬某某等几个人进院,谷某甲一进院就掂一把铁锹打路某丁,还说叫人进来,我就赶紧把大门从里面插上了,这时院里就打了起来。

16、证人谷某(谷某乙之子)证言证明,看到二伯谷某甲慌张跑着,就也跟着跑到路某丁家门口,看到正关院大门,谷某甲把大门跺开,自己随后也跟进去,见是谷某战二闺女和路某丁的妹在关门,谷某甲冲进院,路某丙拿刀正冲谷某乙砍到胳膊上了,谷某也用刀砍了谷某乙,我从身后搂住谷某,还看到路某丙、谷某、路某丁、路某某在打我二伯谷某甲,在我二婶抱谷某甲时,路某丁用棍打了她的头,路某丙用刀砍在她的手上。

17、证人张某某证言说明,有几个人来到路某丁家,他们说是打架的事,后来路某丁让我们都进屋了,听到外边说走,还是不走,然后就是杂乱的脚步声。

18、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三份说明,被害人谷某甲头部创口累计8.5cm,肢体创口累计大于15cm,损伤程度为轻伤;姬某某右手无名指近端指节基底部性骨折,为轻伤;谷某乙的损伤不够成轻伤。

19、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报告书以及洛阳长安法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明,路某丁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Ш度撕裂伤,为轻伤,考虑为间接暴力所致。

20、被害人谷某甲陈述证明,21日来到路X路某丁拿棍棒正在打谷某乙,路某丙掂刀来砍谷某乙,自己就上前和路某丙夺刀,谷某戊在后抱住路某丙,路某丙就拿刀捅并砍了自己,此时,路某丁也在一旁拿木棍打我,就被打晕了。

当庭陈述承认,20日早上抓路某衣服让上街说打架一事。

21、被害人姬某某陈述证明,和丈夫谷某甲去路某,听到谷某乙在院里大场说话,就进去把他拉出来,可他挣开后又进院里了,这时路某的大门要关上,我和谷某甲也挤了进去,看到路某丁拿棍正打武正头部,我赶紧护武正,李某丽等人就过来对我乱打,我捂住头,结果我的头、指头被人砍骨折了。

22、被害人谷某乙陈述证明,21日下午和谷某戊去路某丁家说小孩打架一事,路某丁说谷某战已把事拦起来了,不关他的事,正说时,谷某战和路某某也进了院,谷某战说这事他包会管的,自己不同意跟大战说,就拽路某丁的衣领叫到外边说,谷某战从身后抱住我,路某丁就喊打,这时从屋里冲出好多人,见路某丙、路某某都拿有刀,这时谷某甲也进了院,路某丁就拿棍朝我头部打一下,路某丙也冲到跟砍我一刀,路某丙又冲向谷某甲朝他身上乱砍,路某丁也去打谷某甲,扭脸看到谷某戊抱住路某丙,路某丙用刀乱戳,扑上去夺刀,后来武正就倒地,双方不打了。

23、被告人路某丙供述证明,过年的一天晚上,谷某庚酒后和谷某己在路某门口,大姑路某某说了他,发生了争执,谷某飞和谷某庚打了起来,自己就和谷某己上去拦架,路某丁也拦了架。

21时日下午,在院里玩耍时,谷某乙和一个男的来到路某说事,路某丁把我们都赶到屋里了,还是说谷某庚要钱看病一事,路某丁说,我们没打他也没钱,谷某乙不愿意恼了,就抓路某丁衣服往外拽,谷某甲和媳妇及其他人也进来,看到他们打我爸路某丁,就拿刀朝谷某甲头上砍一刀,这时谷某的很多人围着我,我就拿刀乱砍,砍了谷某乙等人。

24、被告人路某丁供述证明,2月19日晚,谷某庚和谷某己来到路某把江波叫出门并打了他,就出来劝架,路某某也从屋里出来说了谷某庚,谷某庚不愿意骂了她,谷某己说这是咱奶奶,这时谷某飞过来与谷某庚打了起来,谷某己要上,被我拦开了,然后被人劝开不打了。

第二天20日早上8点,听到有人喊我,开门见到谷某甲、谷某正及其亲戚等人,谷某甲上前抓住我的衣服领拉到大街并动手打我脸,非说我打谷某庚了。

21日下午,谷某乙、谷某戊又我家院里,谷某乙问这事咋办,我说谷某战照脸,小孩该看病看病,在场的谷某战也说他照脸,花多少钱他出,文正媳妇、武正媳妇就拽乐正走了,一会儿谷某乙、谷某甲又进了院,谷某乙拽住我的衣服说出来,武正说叫你说事你不说,就拿起门跟一铁锹把打我头上,我就去夺过武正的铁锹把和谷某乙、谷某甲他俩乱打一通。打架中我的右膝关节也被他们打伤了。

2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姬某某分别举证病历、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单据分别说明受伤住院时间、诊断及所花医疗费情况。

26、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分别说明,谷某甲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姬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丙、路某丁故意殴打他人致使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路某丙、路某丁起主要作用,且路某丙是伤害的主要实施者,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路某丙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姬某某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依法予以保护;过高请求部分不予支持。本次事情的发生,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姬某某也有相当的过错责任,为此应当减轻二被告人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姬某某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被告人路某丁能主动交纳5000元赔偿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考虑。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路某丁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和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10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路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路某丙、路某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甲经济损失x.52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并互负连带责任。

四、被告人路某丙、路某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乙经济损失2272.87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并互负连带责任。

五、被告人路某丙、路某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某某经济损失x.2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胡德意

审判员邓辉

审判员聂瑶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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