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潭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岗市人,个体运输专业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电厂发电部职员,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与原审原告周某、原审被告黄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4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已超出交强险限额x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计入商业三责险。上诉人请求依法裁定在本案中不审理商业三责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上诉人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有待进一步的实体审理。原审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蔓莉
审判员胡铁兮
审判员文仕林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文华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