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XX,男,汉族,出生于X年X月X日,住XXX。
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明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叶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
上诉人方XX与被上诉人岳阳XX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叶XX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强、代理审判员陈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颜静担任记录。上诉人方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青,被上诉人岳阳XX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明智,原审第三人叶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方XX以其起诉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XX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的请求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属确认之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按非财产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二审征收有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XX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收6700元,应收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应收100元,合计200元,由上诉人方XX承担,多征收部分退还方XX。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