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女,47岁,汉族。
监护人谢连娥,女,70岁,汉族,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彭某松,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曾用名彭X),男,52岁,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好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某由监护人谢连娥监护。
二、从2010年9月开始,被告彭某某每月支付原告尹某某生活扶养费800元。
三、由被告彭某某为原告尹某某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四、被告彭某某必须尊重监护人谢连娥。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