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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某,女,47岁,汉族。

监护人谢连娥,女,70岁,汉族,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彭某松,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曾用名彭X),男,52岁,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好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某由监护人谢连娥监护。

二、从2010年9月开始,被告彭某某每月支付原告尹某某生活扶养费800元。

三、由被告彭某某为原告尹某某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四、被告彭某某必须尊重监护人谢连娥。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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