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商洛市X区,汉族,高中文化,居民。系被害人赵某民、张英霞之子。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商洛市X区,汉族,大专文化,居民。系被害人赵某民、张英霞之子。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商洛市X区,汉族,农民。系被害人赵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叶某,女,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商洛市X区,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张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25岁,汉族,居民。系赵某、王某、叶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薛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商洛市X区,汉族,高中文化。已被执行死刑。
本院于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2009)商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赵某、王某、叶某于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x.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薛某已被执行死刑,家中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11年9月23日同意领取特困群体救助基金x元后,对剩余x.6元标的款予以放弃,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商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衍举
审判员周卫东
审判员郭冬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