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某、隆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卿某申请执行与隆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8日根据(2009)隆劳仲字第X号裁定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