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唐某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湘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某保险湘潭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2010)潭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1)潭中立仲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某保险湘潭支公司的申请。2011年2月1日,某保险湘潭支公司按本院(2011)潭中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