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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唐某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湘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某保险湘潭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2010)潭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1)潭中立仲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某保险湘潭支公司的申请。2011年2月1日,某保险湘潭支公司按本院(2011)潭中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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