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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治市兴潞鑫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盐城市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兴潞鑫煤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盐城市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程某。

上诉人长治市兴潞鑫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8)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8)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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