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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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乙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汉中市X区X镇X组X号。2011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中市X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何某乙在六至八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鉴于被告人何某乙在庭审前向被害人退赔了诈骗的赃款x元,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在三至六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俊霞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何某乙及其辩护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被告人何某乙为了偿还赌债及参与赌博,产生了从刘某某处“借”钱的念头。同年6月30日,被告人何某乙找到刘某某,谎称自己在哥哥承包的略阳水电站上承揽了一些工程,因资金周转需要,临时借钱10万元,并承诺用自己所有的丰辉家园X栋X室的房屋一套做抵押。同时何某乙为了能顺利从刘某某处借到钱,又花200元钱请人伪造了一本假房产证交与刘某某,从刘某某处骗得x元。随后何某乙将骗得的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掉。此后数月何某乙又欠下大量赌债无力偿还。2009年1月29日何某乙将上述房产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用以还债。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多次向被告人何某乙索要债务均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何某庚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彭某丙、彭某丁、尹某戊、张某、何某己的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制造假证件,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乙辩解称自己只是向被害人刘某某借钱,自己也没有赌博。

被告人何某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是:一、本案被告人曾向被害人借过钱,后用车抵押归还了,此次借款后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归还x元,被害人未接受,说明本案不同于其他诈骗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二、被告人的家属在庭审前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x元的借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对为了还赌债而借钱的犯意,因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何某乙找到彭某丁,称自己承包工程需要一部分资金,让彭某丁给其姐夫刘某某说一下,从刘某某处借10万元钱,何某乙用自己所有的位于汉台区丰辉家园的一套住房做抵押,借款期限一个月。彭某丁将此情况告知刘某某后,刘某某表示同意。2008年6月30日何某乙和尹某戊、刘某某到彭某丁家,何某乙和刘某某约定用房做作抵押,从刘某某处借现金1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5000元。后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何某乙称自己不会写,让尹某戊帮他写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协议内容为“本人何某乙将丰辉家园X单元X号房抵押给刘某某,暂借人民币壹十万元,保证在一个月内还清,将房产证作为抵押证件,7月2日前将房产证交与刘某某”,何某乙在协议书借款人处签名。刘某某扣掉利息5000元,将x元汇入彭某丁银行卡上,后彭某丁将x元钱取出交给何某乙。几天后何某乙花200元钱请人伪造了一本假房产证交与彭某丁,让彭某丁交给刘某某,后彭某丁将房产证交给刘某某。2009年1月29日何某乙将自己所有位于汉台区丰辉家园X栋X室的房屋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用以还债。刘某某多次向被告人何某乙索要欠款未果,后发现何某乙交与自己用做抵押的房产证是假证,2009年4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在汉台区X路国风酒店将何某乙抓获。

另查明,本案受理后,被告人何某庚家属主动将何某乙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取的x元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何某庚陈述。证明2008年6月何某乙以虚假的房产证做抵押从刘某某处骗取9.5万元现金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尹某辛证言。证明2008年6月一天,被告人何某乙以房产证做抵押从刘某某处实际借了9.5万元,我在场代何某乙写了一张某条,何某乙在借条上签字。

2、证人彭某壬证言。证明2008年6月底,我和我丈夫刘某某在我妹妹彭某丁家与何某乙及他的朋友尹某戊一起说借钱的事情,尹某戊帮何某乙打了张某押借款10万元的借条,因为当时何某乙说房产证还在银行,他买房时办按揭,过几天把证就办出来了,刘某某在借条上注明7月2日前将房产证交给我们。借条打了后我和刘某某、何某乙一起到银行办转账,给他转了9.5万元,扣了5000元的利息,过了几天何某乙将房产证拿过来。之后过了一个月我们多次催要借款,何某乙未还。直到2009年3月我们将房产证拿到房管局一查,人家说是假的,我们才知道被骗了。

3、证人彭某丁的证言。证明何某乙编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假房产证从刘某某处骗取9.5万元现金的事实经过。

4、证人张某。证明2008年12月被告人何某乙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汉台区丰辉家园X栋X室的住房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

5、证人何某己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何某乙没有在其哥哥何某己的水电站上投资。

三、被告人何某乙供述。证明2008年6月被告人何某乙以假房产证做抵押从刘某某处以借款的形式骗取9.5万元的事实经过。

四、鉴定结论。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房产证印章的鉴定书。何某乙所持房屋所有权证与汉中市房屋权属监理处印章印模不同一。证明被告人何某乙交给被害人的房产证为假证。

五、相关书证

1、调取证据清单。证明2009年8月12日公安机关从刘某某处调取房屋所有权人为何某乙,房屋坐落汉台区丰辉家园X栋X室房产证一本。

2、汉中市房屋权属监理处证明。证明何某乙所以的位于汉台区丰辉家园X栋X室已于2009年1月20日过户到张某的名下。

3、抵押借款借条。证明被告人何某乙于2008年6月30日从刘某某处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以房产证作为抵押证件。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何某乙达到刑事责任某龄。

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无自首情节。

6、交款收据。证明被告人何某庚家属已将9.5万元退赔款交与本院财务室。

7、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六、物证

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证明被告人何某乙交给刘某某一本房产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乙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承揽工程的事实,以假房产证做抵押,通过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9.5万元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退赔了诈骗的赃款9.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为了还赌债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因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对此事实依法不予确认。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第二、三点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曾向被害人主动还过x元钱,被害人不接受,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因此事实不足以充分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对此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熊伟

人民陪审员:吴晓娟

人民陪审员:刘某萍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某乙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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