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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与商南中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住所地,商洛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商南中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南县东岗。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与商南中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商南中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双方于2009年11月10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偿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双方就利息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利息偿还问题于2011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商南中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前偿还借款利息37.5万元。被执行人商南中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1年9月19日自动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商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衍举

审判员周卫东

审判员郭冬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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