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博凯智能全纳幼儿园总园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幼儿园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0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殷某某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3元,由殷某某负担1121.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恒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