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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诉被告曾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卫锋、李某某,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曾某名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谦,湖南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原告开车到涟钢信息管理中心交话费,将车停在信息中心前坪,被告之妻李某平倒车时把原告车挂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李某平随后喊被告,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在殴打过程中原告余某轻微受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曾某在2011年9月21日之前向原告余某支付医药费、误某、陪护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x元,原告余某自愿放弃其余某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余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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