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卫锋、李某某,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曾某名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谦,湖南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原告开车到涟钢信息管理中心交话费,将车停在信息中心前坪,被告之妻李某平倒车时把原告车挂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李某平随后喊被告,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在殴打过程中原告余某轻微受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曾某在2011年9月21日之前向原告余某支付医药费、误某、陪护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x元,原告余某自愿放弃其余某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余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