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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湘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湘某。

被执行人罗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湘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某市X区人民法院(2009)岳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本案涉及被执行人在众一公司的债权,且众一公司又在重整当中,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向众一公司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某市X区人民法院(2009)岳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剑英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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