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文彬,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彭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彭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张某乙承担。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