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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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周某、刘某:

关于周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月24日将本院(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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