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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XX因与被告王XX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赖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

原告赖XX因与被告王XX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受理的(2009)岳中民二初字第X号原告赖XX诉被告王XX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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