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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广东省中山市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大荣,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山市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大荣,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杨某乙堂兄。

上诉人黄某、广东省中山市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08)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某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强、代理审判员陈某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5日、2010年3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闻丽担任记录。上诉人黄某、广东省中山市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大荣,被上诉人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08)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回上诉人黄某。

审判长陈某华

代理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闻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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