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某,女,48岁。
被告李某,男,48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债务人李某初在2010年5月24日在原告禹某处借款x元,由被告李某提供担保,三方约定此款2010年10月30日前归还。债务到期后李某初未及时归还。原告遂于2010年11月12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归还此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李某在2010年11月15日前归还原告禹某x元,余款x元在2012年2月1日前还清。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新莲
审判员陈斌
审判员龙伟林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