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邹某。
本院于2011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某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2003年9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刘某。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和,导致家庭矛盾多,双方分居已满2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某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刘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实属实,故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2003年9月17日在隆回县六都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刘某,男孩刘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6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某由原告刘某抚养成年,并由原告刘某负担小孩全部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刘某给付被告邹某经济帮助款x元整,此款限2011年10月18日兑现;
四、双方其它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炎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