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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80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满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某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爱炎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跃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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