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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某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某某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重庆市某某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重庆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

法定代表人童某,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某某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某某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某某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27日签订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某,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承建的某某•双子鑫座进行室内环境检测,被告在收到检测报告验收合某后支付检测费用x元。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在收到验收合某的检测报告后迟迟未支付检测费用。故起诉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检测费x元、违约金3000元。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中凯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某,约定由原告依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对被告建设的位于重庆市X区上桥某某学院旁的某某•双子鑫座工程项目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服务期限为:原告在进场检测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检测费用为x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为:检测报告验收合某后,被告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费用给原告。合某第8.2.3条约定,被告应依本合某约定,按时支付相关的检测费用。合某第11.1条约定,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某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某条中任何一条,按合某总标的三倍支付违约金。合某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某义务,并于2009年9月3日向被告出具编号分别为x-224、x-225的检测报告两份。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检测费。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某、检测报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某合某有效。原告交付验收合某的检测报告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检测费用。现被告未按期支付检测费用,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即时支付检测费并按检测费的20%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某合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某条、第某十条、第某百零七条、第某百零九条、第某百一十四条、第某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某某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x元、违约金3000元,共计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交纳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肖力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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