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楼区X街道办事处大桥湖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袁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忠平,岳阳楼区X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冯某为与被上诉人岳阳楼区X街道办事处大桥湖居委会承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某于2010年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李谱华
审判员黄启宇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