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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为与被上诉人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办事处大桥湖居委会承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楼区X街道办事处大桥湖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袁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忠平,岳阳楼区X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冯某为与被上诉人岳阳楼区X街道办事处大桥湖居委会承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某于2010年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李谱华

审判员黄启宇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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