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6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1年8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西峡县城老玻璃厂附近唐xx家楼梯口处,趁无人之际,将唐xx的本田摩托车盗走。后被失主发现追撵,周某某在追撵途中摔倒,被唐xx抓获,后被公安民警带回城关派出所。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00元。
案发后,摩托车退还被害人。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西峡县城老玻璃厂附近唐xx家楼梯口处,趁无人之际,将唐xx停放的本田摩托车盗走。后被发现追撵,周某某在追撵途中摔倒,被唐书德抓获,送往公安机关。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00元。
案发后,摩托车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被害人唐xx的陈述、证人张某、周某x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鉴定结论、物证及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黄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