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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夏其伦

审判员汤勇

审判员刘家祥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孔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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