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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顺金纺织有限公司与尚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卫辉市顺金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运庭、牛某某,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起诉的被告为“尚某某”,送达后被告提出异议称本人是“商贵喜”,经审查其异议理由成立。故原告的起诉属诉讼主体资格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卫辉市顺金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燕军

审判员陈志敏

审判员王麦兰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侯国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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