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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风景园林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园征通字(2009)第03-4号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通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风景园林局。

法定代表人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岳阳市风景园林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岳阳市风景园林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风景园林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园征通字(2009)第03-X号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通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0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火车站立交桥东南角修建的明辉·白马商住中心工程某目,该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为5583.23,绿地率指标为20%。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0%,该项目的附属配套绿地面积应达到1116.64平方米。按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绿化方案,核算该项目实际绿地率为9.5%,绿地率差10.5%,绿地面积为531平方米,缺绿地面积585.64平方米。岳阳市风景园林局于2009年4月25日以通字(2009)第03-X号《关于对绿线划定的指标进行核准的通知》,通知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岳阳市风景园林局核准“绿线”划定的指标。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向岳阳市风景园林局回复,请求岳阳市风景园林局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优惠政策,缺绿地面积酌情减免相关绿化费用。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通字(2009)第03-X号《关于对绿线划定的指标进行核准的通知》补办手续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岳阳市风景园林局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七条,《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湘价费[2008]X号文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决字(2009)第03-X号《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通知书》作出通知:核定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略)元。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岳阳市政务中心窗口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并补办手续。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既未履行该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能提出可以免除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净化绿地率,又未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缴纳。岳阳市风景园林局对其作出的“岳园征通字(2009)第03-X号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某合法,且该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风景园林局“岳园征通字(2009)第03-X号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通知”。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x元,由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贾尚书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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