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岳中执监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支行。
被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支行申请执行廖某、张某、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支行与廖某、张某、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华容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材料移送岳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波
审判员欧阳迪明
审判员刘妮敏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