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钟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09)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某以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为由,于2010年3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以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为由而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上诉人钟某负担。
审判长邵莉茜
审判员刘洪
代理审判员蒋立春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