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省地税培训中心大楼X层。
负责人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63岁。
原审被告湖南岳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某。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原审被告湖南岳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不某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6月1日向该公司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某
审判员佘高友
审判员李常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