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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芦苇总场与唐某农业承包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澧县芦苇总场,住所地澧县X村渔业队。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场场长。

被告唐某,男,汉族,58岁。

本院受理的澧县芦苇总场诉唐某农业承包纠纷一案,依级别应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该案不属重大、复杂的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就近解决纠纷,交由基层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经呈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洪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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