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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吴文莉等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1)常执字第X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

吴文莉、周某、金伸远、吴泽兵

常德市紫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常德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吴文莉等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了(2008)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一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本金500万及利息,2009年5月7日建行常德分行申请执行,经资产处置,被执行人偿还本金442.5万元及部分利息,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0年10月13日本院以(2009)常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终结(2008)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该次执行程序。2011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建行常德分行以被执行人一行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通知各方当事人:(2011)常执字第X号案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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