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水运总公司。
被执行人曹光华等769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岳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曹光华等769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光华等769人于2011年8月11日前向湖南省岳阳市水运总公司退还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冷水铺支行为曹光华等769人开设“二金”存折专户上的本金共计(略).91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曹光华等769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曹光华等769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冷水铺支行的存款账户的本金(略).91元及其利息(存款人名单、账户及初始金额详见附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跃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