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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华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樊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锋义,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华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继秋,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樊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下称新乡无氧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华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下称常州华艺公司)、原审第三人樊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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