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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支行与华容县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华容县长兴棉麻有限责任公司、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支行。

被执行人华容县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华容县长兴棉麻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支行申请华容县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华容县长兴棉麻有限责任公司、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的(2009)岳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支行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支行鉴于华容县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众多农民棉花收购款、职工工资及其他社会上多个单位债务,自然人债权人多次上访聚众上访闹事,社会矛盾十分尖锐。该案多个被执行人和抵押财产及其他财产均在华容县,为便于协调解决矛盾,尽快将案件执行到位,请求本院将案件指定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湘高法发[2007]X号)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1)岳中执字第X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支行申请华容县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华容县长兴棉麻有限责任公司、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胜芳

审判员李某明

审判员刘妮敏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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