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某姣、李某、阳某:
关于欧阳某姣与李某、阳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阳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