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启初,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卞森林,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启初,朱某的委托代理人卞森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毛某作为债权凭证提交的两份借条,均与孙家其具有密切的联系,而毛某没有向孙家其主张相关权利,孙家其也未参加本案诉讼,故无法查清本案的有关事实,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503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海岚
审判员周建民
审判员熊淑兰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中一
本裁定所付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