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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

被告刘某。

原告常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张爱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12月15日结婚,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某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不久被告经常某故夜不归宿,多次劝说无效,为此曾提出过协议离婚。后经亲人调解,勉强维持夫妻关系。2005年生育女儿刘某汝,被告还是拒不改习,迫使我和女儿搬回娘家居住(略)。这些年来,被告毫无家庭观念,好逸恶劳,从未尽过为人夫的义务和为人父的职责。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外在2001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持有的夫妻共同存款6万元存折挂失,将钱取出。被告还不与原告商量单方筹资搞经营,现外债累累,在外面借的钱原告都不清楚,债权人经常某原告娘家要债,并在家门口用油漆喷涂“还我血汗钱”的标语,严重影响原告及家人的生活。为此请求判令:1、解某、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女儿刘某汝由原告常某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在每月X号前付清,(随当地生活水平逐年递增10%),直至付到18周岁,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由双方日后重新协商。男方可以在女方允许的情况下探视孩子。

被告辩某,原告所述属实。我单方借钱五、六十万元做铝矿生意,我欠的钱我愿单方偿还,不要求原告共同偿还。等我把帐还完后,我同意与原告离婚,我现在正在集中精力还账,这时与原告离婚对我的打击太大,等帐还完再说离婚的事,现在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某,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女儿刘某汝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应如何承担;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户某、沁园派出所和新苑小区居委会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常某曾用名为X;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1996年11月20日在沁阳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3、借条一份,证明2010年10月18日刘某一直从家中拿钱,并且没有还回来过,在原告不断催要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十万元欠条,且被告对原告关心很少,经常某架,被告经常某钱全部用光;4、婚姻条约一份,证明原、被告间关系紧张,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感情不和;5、打印的照片5张,证明证明债权人在原告家门口喷涂“还我血汗钱”的情况。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认为原、被告是因为做生意赔了,说起钱的事难免拌嘴,但双方感情还可以。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6年11月20日在沁阳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1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持有的夫妻共同存款6万元存折挂失后将钱取出。2005年生育女儿刘某汝,后原告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被告未与原告商量单方筹资做生意,致使外债累累,债权人经常某原告娘家要债,严重影响原告及家人的生活。2010年10月18日,由于被告将夫妻共同存款拿走后一直没有拿回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x元的借条,并且双方签订一份婚姻条约,内容为:“男方刘某女方常某刘某和常某1996年12月结婚,现签订婚姻条约如下:1、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对方不负责偿还。2、如婚姻出现问题,女儿刘某汝由女方常某抚养,男方刘某出一定的抚养费。3、如婚姻出现问题,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常某所有,男方刘某不得纠缠任何财产。签定人:刘某常某2010年10.18。”原告于2011年8月8日诉某本院,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婚姻感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来培养,原、被告已共同生活14年之久,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被告在外做生意赔钱而产生分歧,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共同度过这个人生中的难关,被告现在也正在努力想办法偿还对外借款,原告应当给予精神上的支持,与其一同共同面对,并不能采用离婚的方式来解某双方因此而产生的分歧,而且被告现不同意离婚,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如果外债的问题不再困扰,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爱君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陈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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