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乐业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

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厚新独任审判,于当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刘序飞担任记录。原告吴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系同屯人,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10月30日按农村习俗请酒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黄某榴。因双方感情不睦,已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对其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非婚生女黄某榴由被告黄某抚养至黄某榴能独立生活止,原告吴某自愿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子女抚养费5000元人民币(已兑现);

二、双方共同财产归被告黄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厚新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序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