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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62岁。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6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男,66岁。

委托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明,2004年7月23日,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向雷某借款x元,并许诺给予雷某预期可得利益x元,并于当日向雷某出具了一份金额为x元的借条,并约定于2005年7月30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雷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张某以其项目经营不善要求延期还款,并承诺按月息2分计息。此后,张某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向雷某还款x元,于2007年2月14日向雷某还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张某于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给付雷某x元。其它无争议。

本案一审诉讼费1250元,由雷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晓桃

审判员王远和

审判员王道万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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