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阳县路吉沥青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田阳县X村木材查检站旁。
法定代表人蒙某甲,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旭,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乐业县交通局,地址:乐业县城。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长魏,乐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北海市X区办公楼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田阳县路吉沥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某、乐业县交通局、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育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覃美霞和人民陪审员田宗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杨某担任记录。原告田阳县路吉沥青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蒙某乙、被告徐某、乐业县交通局委托代理人陈长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承包乐业县同乐至马蝗通油路工程,向原告购买沥青,2011年7月20日被告徐某与原告结算,被告徐某尚欠原告沥青款x元未付。2011年7月21日,田阳县路吉沥青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徐某、乐业县交通局、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田阳县路吉沥青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支付尚欠原告田阳县路吉沥青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款x元,此款限于2011年10月21日前支付x元,限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x元。
二、原告田阳县路吉沥青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1324元,由被告徐某承担;财产保全费1107元,由原告田阳县路吉沥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田阳县路吉沥青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交,被告徐某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田阳县路吉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王育平
审判员覃美霞
人民陪审员田宗新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