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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匡某甲人事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某甲,男,44岁。

委托代理人匡某乙,男,4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文理学院,住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张立宏,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匡某甲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匡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匡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匡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匡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柳萌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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