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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蒋某,原审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观林,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华容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蒋某,原审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定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姚孟君、代理审判员刘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慧娟担任记录。上诉人人保财险华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乙、陈观林,被上诉人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原审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容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5元,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

审判长吴定波

审判员姚孟君

代理审判员刘霁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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