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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党某、李某、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诉人)谢某(又名谢X),男。

委托代理人董国富,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党某,又名党X,男。

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诉人)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诉人)潘某,又名潘X,男。

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党某、李某、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及委托代理人董国富,被上诉人党某的委托代理人周雷声,被上诉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再审判决欠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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