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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振江、王某某,中站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男。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郭某某于2011年4月19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占用原告分家析产所得的两间平房。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郭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案外人和玉荣(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母亲)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郭某某对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振江、王某某,被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涉讼的两间房系郭某某分家所得的证据不足,二审诉讼中,其母和玉荣亦不认可已经分家的事实,并要求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的(2011)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某利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司园春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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