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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又名李X),男。

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商顺立,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红乔,被上诉人张某歧及其委托代理人商顺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涉案鱼塘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补偿款项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张某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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