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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诉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高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X镇,农民。

原告武某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和被告高XX,于2002年元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孩生于2006年正月初一,取名武某。2010年4月原告起诉本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武某与被告高XX自愿离婚。

二、女孩武某告武某抚养,被告高XX每月付抚养费300元,从2011年11月起至孩子十八岁止。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

以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XX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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