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邰某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1)湘民一初字第10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虽然在湘阴县,但自2010年7月8日后回老家邯郸生活至今,邯郸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宋某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上诉人2010年3月在湘阴县生小孩,7月8日后回邯郸生活至今,因没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邯郸不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上诉人的户籍地在湘阴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