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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岳阳有限公司与杨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大岳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湖滨。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X乡X村X组X号。

上诉人正大岳阳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1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双方所签合同已约定了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某乙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在推介“公司+农户”合作养鸡项目时存在过错,造成被上诉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确定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当。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岳阳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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