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大岳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湖滨。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X乡X村X组X号。
上诉人正大岳阳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1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双方所签合同已约定了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某乙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在推介“公司+农户”合作养鸡项目时存在过错,造成被上诉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确定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当。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岳阳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某